第一项 临时经营活动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 第二项 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使用发票数量极少、又不便于到税务机关代开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的说明理由; (3)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三项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能核算商品进、销、存及发票领、用、存情况的软件程序。 2.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3)软件使用说明书; (4)税务登记证副本。 第四项 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印刷发票企业运输发票,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 (2)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集中领购的企业,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 2.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分发清单; (3)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税款的证明。 第五项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 2.办理程序 (1)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3)普通发票票样; (4)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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