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地税崂山分局成功查处一起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偷逃税款达104万元的大案要案,该案涉及发票45份、涉及金额348万元。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分局稽查局对某网络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稽查。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6月,主要经营计算机、软件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电子产品等。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局克服了财务负责人避而不见、送达文书不签字、企业负责人无法查找等困难,采取内查外调的方法,在烟台、黄岛等地税局的大力协助下,对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联与企业的计帐联进行了全面比对。 经查实,该企业于2005年7月-12月份期间,利用与烟台某公司的销售业务和提供给黄岛某公司的应税劳务,采取“大头小尾”和发票计帐联虚假客户名称的方法进行偷税漏税。案件涉及《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42份,《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3份,其中《山东省青岛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发票联金额3468846.25元,计帐联金额371690元,少申报收入3097156.25元;《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开具的发票联金额12000元,计帐联金额1900元,少申报收入10100元,累计偷逃税款10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该企业2005年度申报缴纳13万元,偷税比例占当年应缴纳税款的88.9%。,已构成偷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规定,除对该企业做出补缴税款、滞纳金、处一倍罚款处理决定外,正在依法办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