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第十八、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件3)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件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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