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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216
成文日期:2008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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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加强对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的宣传,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二、由于“5.12”地震灾情严重、紧急,对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指定的银行帐号,以转账、汇款等方式向灾区的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的税款抵扣依据。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
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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