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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418
成文日期:20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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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宝安区、龙岗区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已明确,因此,本《通知》不会对我局控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造成影响。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管理办法,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二○○八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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