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宣传
税法宣传 | 税收动漫 | 税收知识 | 税官风采 | 廉政建设 | 经验交流 | 税务文化 | 税收理论 | 返回首页
最新咨询问题 更多...
· 国税[2008]299文件规定...
· 土地使用税应该由主管地税机关征...
· 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 境外股东转让持有的国内公司B股...
·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
· 关于集团管理费的分摊问题
·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捐赠可否全额...
· 技术转让费列支问题
· 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捐款收...
· 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是否可以向符...
税收法规库查询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税收宣传 > 税种介绍 > 正文
企业所得税

2007年11月13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1.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
  2.计税依据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都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一般应当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3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
  除法定税率以外,为了照顾某些盈利较少的企业,暂设置18%和27%两档低税率。
  4.主要免税、减税规定
  (1)民族自治区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或者减税待遇,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以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新办的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教育部门所属的学校举办的工厂、农场,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生产企业,乡镇企业,国有农业企业,等等。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