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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税收政策

2007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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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日战争爆发不到一年,集中着全国92%工厂的东部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相继沦陷于日军铁蹄之下。国民政府三大主干税源关、盐、统税(生产环节征收的税)大部分被日军夺占。为保障抗战需要,国民政府一方面加紧后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及时调整税收政策。
  首先,整顿旧税,扩大原有税种统税、所得税等征收范围,提高盐税、烟酒税等的税率。后又实行盐、烟、糖等生活用品专卖,把原属于地方税的田赋、营业税、契税等主要税源收归中央,形成中央税权高度集中的战时税制体系。
  其次,开征了一系列新税。为制止借战争之机谋求暴利的行为,1938年10月,国民政府开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规定营利事业资本在2000元以上,其利得超过资本15%者,一律纳税,并采取超额累进制,税率自10%至50%.同时,开征“遗产税”,以5000元为起征点,税率兼采比例税率与超额累进制,税率为1%至50%.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规定除粮、柴、菜、肉等日用品外,凡在国内运销的货物及进口货物均征收战时消费税,税率按货物的性质而定,日用品5%,非必需品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0%.1943年“战时消费税”收入34.3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的8.63%,超过关税近两倍。所得税征收范围扩大后,收入也不断增长,1945年达34.9亿元。这些均成为支持抗战的重要税源。
  不过国民政府整顿旧税、创办新税,均因后方工商业基础薄弱,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为渡过难关,国民政府审视了后方社会经济状况后,又把税收重点由工商业转向农业,并把田赋改征实物,以支持战争军需。1944年实征粮食5660余万石。田赋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54%以上,成为第一大税,盐税位居第二,其他工商各税退居次要地位(《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因此,广大农民对抗日战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抗战8年,国民政府平均正常年税收收入只占年支出的20%,庞大的财政赤字只能靠内外债和增加发行法币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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