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繁
本站热词:
发票
小微企业
个人所得税
发票查询
社保
首页
总局概况
信息公开
新闻发布
政策法规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税收政策
>
税务公报
>
2004
>
第01期
2004年04月27日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网站纠错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大连
宁波
厦门
青岛
深圳
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税务报社
中国税务出版社
税务相关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
友情链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