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税务总局明确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0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体:【】 【】 【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了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股权激励形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计算等事项的操作方法。
  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打印】  【关闭
 
访问统计 网站评估 管理制度 联系我们 网站概述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内部邮箱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