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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税种登记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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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在对纳税人进行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应税项目进行核定,即税种核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5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分支机构需报送《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种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纳税人税种,经系统录入税种信息。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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