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52.发票购领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字体:【】 【】 【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3.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已用发票存根(初次购买除外、购税控发票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记账联)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发票领购簿与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发票领购簿是否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系统有无不予发售发票的监控信息;
  (4)审核无误的,对已开具的发票进行验旧,并在系统中准确录入验旧信息;
  (5)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购票信息;
  (6)根据纳税人申请,在系统允许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
  2.核准
  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
  在《发票领购簿》上打印发票验旧和发票发售记录。
  3.资料归档
打印】  【关闭
 
访问统计 网站评估 管理制度 联系我们 网站概述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内部邮箱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