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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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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罚;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符合条件的依据《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录入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还需要录入销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经办人、证明核销人和核销日期;办结核销。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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