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65.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字体:【】 【】 【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外出经营申请,录入系统,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章后交付纳税人。
  3.资料归档
打印】  【关闭
 
访问统计 网站评估 管理制度 联系我们 网站概述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内部邮箱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