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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汇兑损失,是否要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才能税前列支?
【发布日期】: 2009年08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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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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