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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供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发布日期】: 2009年09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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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以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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