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税收宣传 公众参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10]57号
字体:【】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打印】  【关闭
 
访问统计 网站评估 管理制度 联系我们 网站概述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内部邮箱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