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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0日            来源 :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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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为什么增值税条例修订中,没有明确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
  [郑建新]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01年5月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并允许下个环节购进免税废旧物资按照普通发票10%进行抵扣。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扣税的做法虽然扶持了废旧物资回收、促进循环利用的作用,但是违反了“征多少扣多少、未征收不扣税”的基本原理,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执行中也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
  一是产废企业容易偷逃增值税,故意隐瞒销售废旧物资时应缴纳的增值税;二是会诱发利废企业虚增进项税额抵扣,导致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享受免税,利废企业用虚开发票多抵扣税款,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破坏了税收征管的秩序,也严重影响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为此,税务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征管,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制度设计的缺陷,所以必须从根本上进行调整才可以扭转不利的局面。我们征求多方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将改变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方式,因此,在修订增值税条例时没有将废旧物资发票纳入条例作为合法抵扣凭证。目前,我们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起草操作性文件,近期将下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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