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税务报道|税收法规|纳税服务|征纳互动|政务公开|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专题专栏 > 增值税转型改革全国推行 > 热点问题
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字体:【】【】【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网站帮助 | 统计分析 | 隐私声明 | 怀念旧站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