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信箱来信办理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总局网站)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协调联动、运作有序的网上来信处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总局网站信箱包括局长信箱、涉税案件举报信箱和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负责办理总局网站局长信箱来信,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信访处信箱管理人员登录局长信箱管理系统,打印来信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审核。
(二)转办。信访处信箱管理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将打印后的纸质来信和来信转办单交各司(局)办理,并通过信箱管理系统将来信转发到承办司(局),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来信人。
(三)承办。承办司(局)收到交办的来信后,应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收到转办单之日起15日内回复来信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说明理由并经司(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在3日内退回办公厅信访处。
(四)回复。承办司(局)要加强对来信回复意见的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论据充分、定性准确,及时在信箱管理系统中回复来信人,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办理总局网站涉税案件举报信箱来信,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举报中心信箱管理人员登录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管理系统,打印来信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审核。
(二)转办。举报中心信箱管理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不属于涉税案件举报的来信,在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管理系统中填写转办意见并签名后,将来信转发到局长信箱,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来信人。
(三)承办。举报中心信箱管理人员对属于涉税举报的来信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复。举报中心信箱管理人员在涉税案件举报信箱管理系统中按照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回复来信人。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信访审理室负责办理总局网站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来信,办理流程如下:
(一)受理。信访审理室信箱管理人员登录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管理系统,打印来信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审核。
(二)转办。信访审理室信箱管理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对不属于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的来信,在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管理系统中填写转办意见并签名后,将来信转发到局长信箱,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来信人。
(三)承办。信访审理室信箱管理人员对属于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的来信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复。信访审理室信箱管理人员在税务干部违法违纪举报信箱管理系统中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回复来信人。
第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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