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6税2费减征政策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当前位置: 首页>税收政策>减税降费政策及问答>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问答>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关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发布地方6税2费减征政策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