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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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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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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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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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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