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 |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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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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