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