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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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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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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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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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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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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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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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
居民个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享受条件 |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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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
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
内地个人投资者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 个体工商户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
小型微利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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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
优惠内容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
享受条件 |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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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
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以及向物流企业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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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享受条件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
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享受条件 |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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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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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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