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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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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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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