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巴西 西班牙 税收协定 协定优先原则 权益利息(JCP)
一、案例简介
“权益利息”(Juros sobre o Capital Próprio, JCP)是巴西税法特有的制度,允许巴西公司将部分利润以“利息”名义分配给股东,并在符合条件下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但其经济实质被视为利润分配。
JCP应在西班牙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在2015年西班牙新《企业所得税法》(LIS)生效前,西班牙税务机关曾认为权益利息应被视为利息在西班牙征税,且应按照利息适用《西班牙-巴西税收协定》(西巴协定)相关规定,但法院裁决否定了这一观点,确认权益利息属于股息性质。此后随着LIS生效实施,西班牙税务机关依据新法再次认定权益利息应按照利息征税,其公布的相关裁定结果还得到了西班牙中央经济行政法院(TEAC)的支持。
但在2025年5月的一项裁决中,西班牙国家上诉法院裁定权益利息应被视为股息,并按股息享受西巴协定免税待遇。
二、争议焦点
对于权益利息税务处理的核心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其所得性质,以及如何据此适用税收协定。
(一)西班牙税法修订前,权益利息已被定性为股息
权益利息问题既涉及西班牙《企业所得税法》综合文本(TRLIS,原所得税法)第21条规定的免税政策的适用,也涉及西巴协定第23.3条规定的免税待遇的适用。
在TRLIS生效期间,西班牙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巴西税法,权益利息本质上是利息,因此在西班牙也应被视为利息征税。
然而,西班牙国家法院及最高法院却在相关判例中认为,必须考虑权益利息的真实法律性质。法院在确认权益利息不是作为贷款利息支付后,裁定尽管巴西法律允许权益利息税前扣除,权益利息也应被认定为股息或利润分配。法院特别强调,根据TRLIS第21条确立的推定原则,结合西巴协定的适用范围,以权益利息形式分配的利润应在巴西纳税。法院还进一步指出,如需评估权益利息在巴西的有效税率,应参考巴西子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西班牙税法修订再次引发了关于权益利息的争议
由于西班牙新《企业所得税法》(LIS)第21条明确规定,若一项利润分配在支付国(巴西)可税前扣除,则在接收国(西班牙)不得享受免税。税务局认为,JCP在巴西的可抵扣性使其丧失了在西班牙的免税资格。随着LIS于2015财年生效,权益利息税务处理争议再度浮现。
西班牙税务总局依据LIS发布了两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将权益利息归类为西巴协定下的利息。理由是:虽然根据巴西会计准则,权益利息属于利润分配,但巴西税法将其等同于贷款利息。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巴西税法允许权益利息在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巴西对支付给西班牙居民的权益利息按照15%,即利息的适用税率征收预提税。在此情况下,应通过适用西巴协定第23.2条规定的利息所得20%扣除条款,而非第23.3条规定的股息免税条款,来消除双重征税。
税务机关的上述裁定在2022年的两项裁决中,得到了西班牙中央经济行政法院(TEAC)的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西巴协定规定,对依据协定在巴西征税的股息,可通过免税方法来消除双重征税。这一规则既未受西巴协定后续重新谈判的影响,也未受OECD《多边公约》(MLI)生效的影响(巴西尚未签署MLI)。
三、最新裁决
在2025年5月一项判例中,西班牙国家上诉法院裁定权益利息可以享受西巴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由于西巴协定明确将权益利息归类为股息(协定第10条),而非利息(协定第11条)。上述裁决是在LIS生效后,首例解决西班牙权益利息税收待遇争议的裁决。
该裁决除了对权益利息征税方式有直接且具体的影响外,还明确了国内法修订的边界,即:税收协定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在既不符合现有协定文本也没有相应修改协定的情况下,国内法不得与协定内容及精神相抵触。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加深对国外特殊税务工具的理解,明确其法律与经济实质。巴西的权益利息(JCP)是一个典型案例,它名称是“利息”,经济上类似“股息”,在巴西国内法上享有“利息”的税前扣除待遇,但在税收协定中其定性可能存在争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不能仅凭字面意思或单一国内法规定来理解投资国的特殊税务安排。应深入研究其法律定义、会计处理、税务待遇及经济实质,并综合判断其在跨境语境下可能被重新定性的风险。企业可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全面评估类似JCP这类“混合型”支付工具对全球税负的影响,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双重征税或税务处罚。
二是高度重视东道国税务判例的历史演变与最新动态。在本案中,西班牙最高法院曾在2016年将JCP定性为股息,但随后因国内法修改,税务机关又试图将其重新定性为利息,直到2025年上诉法院再次依据税收协定推翻税务机关的观点。东道国的税务实践并非一成不变。法院的判例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走出去”企业应持续跟踪投资国相关税务争议的司法判例历史,不能停留在过去的“有利”裁决上。要密切关注司法机构与税务机关的最新动向,理解其争议焦点和裁决逻辑,对潜在税务风险做出前瞻性判断,并为可能发生的税务争议做好准备。
三是警惕东道国国内法变动对税收协定执行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案的争议根源在于西班牙2015年生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了关于“可税前扣除的分配不得免税”的规则,此举直接冲击了原本根据税收协定可能享受免税待遇的JCP。东道国国内税法的修订可能会通过技术性条款,间接影响或架空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需要敏锐的洞察力,及时获取投资国税法变动的信息,并立即评估这些变动对现有架构下协定待遇享受资格的影响。企业应意识到,即使协定条款未变,国内法的变化也可能引发新的执行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是坚持“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原则,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西班牙国家上诉法院在2025年的最终判决中明确了两点:一是根据西巴协定的明确定义来判定JCP性质;二是确立了“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禁止国内法与协定内容和精神相悖。税收协定是国际法,在绝大多数国家其法律效力都高于国内税法。当东道国税务机关依据国内法否定企业的协定待遇时,企业不应轻易放弃,而应积极援引税收协定条款,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应保留好一切资料,在专业顾问的协助下,敢于并善于运用“协定优先”这一强大法律武器应对不公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