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美国 解约费 资本损失 费用扣除 税收倒置
一、案例简介
2014年,美国税收居民A公司与爱尔兰税收居民S公司达成一项价值巨大的并购协议,使A公司将注册地迁至爱尔兰,按美国税法规定成为爱尔兰税收居民,可以享受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这是典型的“税收倒置”避税手段。此后不久,美国财政部为打击“税收倒置”,出台反避税法规(IRS公告2014-52)。在此背景下,A公司董事会撤回了并购提议,但根据有关协议向S公司支付了超过16亿美元的解约费。A公司将这笔费用作为“普通必要业务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
美国国税局(IRS)认为,这笔解约费不能作为普通费用扣除,应视为资本损失(Capital Loss)适用《国内税收法典》第1234A条的规定,适用严格的税前扣除限制。美国国税局向A公司下发了纳税调整通知,要求其补缴税款。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美国税务法院做出判决,支持A公司主张,同意该解约费可作为普通业务费用扣除。美国国税局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并购协议解约费的性质认定,到底是普通必要业务费用还是资产损失,这关系到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规则。
(一)适用法律条款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62(a)条规定:允许扣除“在纳税年度中,在贸易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普通且必要的费用”。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234A条规定:“因取消、终止、失效或放弃财产权利或义务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被视为来自该财产销售的资本利得或损失”。
(二)解约费性质认定
A公司主张:协议的本质是为交易提供便利的服务性安排(如监管协调),而非一份直接涉及财产(资本资产)交换的契约。因此,解约费是为终止并购交易支付的“服务性费用”,属于日常经营中的普通业务支出。不属于第1234A条的情形,而应适用第162(a)条规定认定为“普通且必要的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美国国税局认为:解约费源于终止一个与最终收购股票(资本资产)相关的协议,与并购交易涉及的财产(如股票)相关权利义务终止有关,应属于第1234A条规定的“来自该财产销售的资本利得或损失”,即资本损失,
三、税务法院的裁决和IRS上诉
经审理,美国税务法院认定解约费属于普通费用,判决A公司胜诉。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是关于约定解约费的协议本质。在本案涉及的并购交易意向中,待交换的财产(股票)由A公司和S公司各自的股东持有,而非A公司和S公司本身直接持有,A公司和S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就是约定解约费条款的协议)主要是围绕获得监管批准和提供企业便利服务等相互承诺展开的,并不直接涉及财产权利的交换。因此A公司和S公司未通过协议约束财产交易行为。
二是关于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协议并没有强制要求双方必须完成合并,而是要求双方努力争取交易的批准。因此,解约费是因为A公司董事会决定不推荐合并而触发的,而不是因为未能完成合并本身。
三是业务的“普通性与必要性”。在大型并购交易中,包含解约费条款是普通且常见的商业实践,旨在补偿目标公司因交易失败而付出的成本和损失的机会。A公司支付该费用是为了了结一桩因政府政策变化而不适合继续的商业行为,这对其业务运营来说是必要的。
四是关于适用法律条款。第1234A条中“与财产相关”的规定指的是那些直接或潜在涉及财产权益交易的权利或义务。而在本案中,协议的签约双方并不拥有待交易的财产(即每家公司的股权),这些财产由各自的股东持有。解约费的触发条件(A公司董事会撤回并购提议)与财产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基于交易可行性判断。解约费是为终止一项“未完成的交易”支付的对价,属于企业为避免未来损失而承担的经营成本,符合第162条“普通且必要的费用”定义。
但IRS对此裁决不服,已于2025年9月15日正式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虽然此案尚未终审,但中国“走出去”企业仍可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 协议起草是重中之重:在签订并购意向书、框架协议等文件时,应有明确的税务规划意识。应通过条款清晰界定协议的服务性、促成性。例如,明确义务是“尽合理努力获得监管审批”而非“有义务出售/购买资产”。避免使用可能被解读为直接设定资产交换义务的措辞。
2. 进行多维度税务评估:不要假设解约费自然可扣除。即使避开第1234A条,仍需评估其他规定。例如,根据第263条等相关法规,如果终止当前交易是为了开启另一项新交易,该费用可能需被资本化(即计入资产成本,而非当期扣除)。
3. 保持财税处理与文档的一致性:评估该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的处理方式(如计入当期损益),并确保税务处理有充分的商业实质和文档支持。
4. 完善决策与证据链:保留所有董事会纪要、内部报告、谈判记录等,清晰证明支付解约费的商业理由(如应对政策变化、降低未来风险),而非单纯的交易对价。这能在税务稽查中提供有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