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31 来源: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关键词:英国 葡萄牙 税收协定 养老金

一、案例简介

英国个人A作为T集团高管,1983 年至 2015 年期间通过参与T集团在英国的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累积了养老金权益。2016 年,当时仍为T集团员工和英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将该养老金权益的现金等价物(约 596.8 万英镑)转入同在英国注册的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

2017年6月,A终止与T集团的雇佣关系。2019 年 3 月,A移居葡萄牙并取得葡萄牙非习惯性居民(Non Habitual Resident,NHR)身份,根据当时葡萄牙“非习惯性居民”相关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国来源养老金收入可享受免税待遇[ 2020年4月1日之后获得葡萄牙非习惯性居民身份的新居民,不再享受全额免税,对所有外国养老金收入按10%的统一税率征税。]。2019/20 纳税年度,他从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提取了352.1万英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扣缴了156.2 万英镑的所得税。

根据《英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七条,除适用第十八规定以外,因过去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以及任何年金,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现为葡萄牙居民的A主张该笔提款征税权在葡萄牙,但HMRC认为养老金权益从T集团固定收益计划转入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后,该养老金已不再是基于“过去的雇佣关系”所支付,且该笔收入在葡萄牙未实际纳税,因此英国享有征税权。A随后向英国一审法庭(FTT)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养老金权益从固定收益计划转入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后,是否仍与“过去的雇佣关系”存在“足够因果关联”,如取得的养老金是基于过去的雇佣关系的报酬,则应适用《英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七条,由纳税人的居民国征税。

A主张其积累的所有权益及最终获得的福利均来源于“过去的雇佣关系”。其T集团养老金权益完全源于其三十多年的雇佣关系,即使养老金权益转移,资金也始终在英国注册的养老金计划体系内流转,其未在提款前取得资金所有权,且未向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追加任何额外供款,仅因投资产生增值,因此目前取得的养老金与其“过去的雇佣关系”因果关联未断裂。

英国海关税务总署认为,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与A在T集团的雇佣关系之间的因果关联已断裂,主要理由包括:一是A的雇佣关系并非参与该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前提条件;二是养老金资金是其在职期间根据其个人意愿从固定收益计划转入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三是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本质是一个投资产品,提款金额由投资表现决定,与过往雇佣的服务年限、薪资水平等无直接关联,养老金权益转移行为属于开启新的非雇佣关联养老金产品,因此与“过去的雇佣关系”因果关联已断裂。

三、最终裁决

英国一审法庭(FTT)于 2025 年 8 月作出裁决,支持A的上诉请求,认定其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提款无需在英国纳税。法庭认为,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提款与A过往雇佣关系的因果关联未断裂:一方面,T集团固定收益计划的权益完全源于其长期雇佣,资金仅在英国的合规养老金计划间转移,未转化为其个人财产后再投入新的养老金计划;另一方面,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的唯一资金来源为T集团养老金转移款项,且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存放仅四年,与三十多年的雇佣服务期相比年限占比极低,未削弱养老金与“过去的雇佣关系”因果关联。基于上述认定,该笔自投资个人养老金计划提款适用《英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七条规定,征税权属于A目前的税务居民国葡萄牙,英国无权征税。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加强养老金跨境税务合规管理。对跨境个人的养老金征税涉及双边税收协定、两国国内税法等多重规则,复杂程度较高。“走出去”企业、个人在涉及养老金资金转移、海外提款等事项时,建议提前确认征税权归属,留存能证明养老金基于雇佣关系的相关凭证,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产生税务纠纷或额外税负。

二是关注税收协定中关键条款的解释。本案中 “过去的雇佣关系”的解释直接影响裁决结果,“走出去”企业在布局海外业务、派遣员工时,应针对性研究居民国与来源国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解释和有关判例,预判跨境交易税务风险点,前置规避税收摩擦。

三是立足交易实质维护权益。“走出去”企业、个人在海外遭遇税收争议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法条款和税收协定相关规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说明,通过充分举证,突出经济、交易实质,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争取和维护自身合理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审校

责任编辑: 藏可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