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3-26 来源: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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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2023年4月1日,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在全国推广了跨区迁移即办服务,线上、线下均可办理,改变了过去先“注销”再“新办”的办理方式,涉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长压缩5-10天,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天可办理迁出。

2024年9月,税务总局进一步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38号),推出多项服务举措,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一是加强事前提醒。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跨区住所变更登记信息,主动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跨区迁移涉税事项办理指引,提醒纳税人查询办理未办结涉税事项。二是加速事中办理。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或自动迁移发票额度,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于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实行限时办结;对于系统扫描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申报不规范、附报资料不齐全等日常管理低风险的及时办理迁移,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对发票异常、少缴税款等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后,再办理迁移手续。三是加力事后服务。迁入地税务机关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信用级别、发票额度等权益和资质延续享受,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后续各项业务。下一步,税务总局将做好已推出措施的宣传辅导和跟踪问效,并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持续优化完善便民服务举措,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责任编辑: 穆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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