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的法案》,标志着该协议正式生效。协议涵盖车辆通行许可的发放和豁免条件、驾驶员和车辆的资质要求、保险、税收、口岸查验、信息技术、改善运输条件等事项,允许缔约双方承运人深入对方国家境内。协议涵盖的税费互惠政策主要包括:(1)缔约双方承运人在本协议框架内从事客货运输,相互免征与拥有或使用运输车辆有关的税费,但不包括按非歧视原则应予征收的收费公路、桥梁和隧道的通行费;(2)根据本协议从事客货运输时,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承运人运输到本国境内的下列物品相互免征关税和相关税费:一是装载于厂商按发动机燃油供应系统技术和设计组件安装的车辆油箱内的燃油,以及装载于厂商制造的作为车辆取暖或冷却设备部件的挂车及半挂车油箱内的燃油;二是运输车辆工作所必需数量的润滑油;三是从事客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时用于修理的备用零部件和工具;(3)上述未使用的燃油和润滑油、备用零部件和工具应复运出境,更换的零件或零部件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规定和海关制度复运出境或进行销毁处置。(内容来源:哈萨克斯坦议会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哈萨克斯坦与中国之间的国际公路运输协议生效
时间:2024-08-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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