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2日,柬埔寨经济与财政部发布第648号部门规章,详细规定了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应遵循的税收规则及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1)居民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和国内航空公司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总收入减去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和国际航空公司以每月来源于柬埔寨收入的15%(不考虑款项支付地)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来源于柬埔寨收入包括:柬埔寨境内各地的航空运输业务;从柬埔寨境内出发至境外头程目的地的航空运输业务;其他除航空运输外来源于柬埔寨的业务收入;(3)客运航空从量税计征标准。针对国内旅客运输,经济舱为每人次10000瑞尔,商务舱和头等舱为每人次16000瑞尔。针对出发地为柬埔寨的国际旅客运输,经济舱为每人次40000瑞尔,商务舱为每人次60000瑞尔,头等舱为每人次80000瑞尔;(4)增值税方面。国内航空乘客或货物运输(包括相关服务)适用10%税率;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及相关服务(如导航、起降和信息服务)适用零税率。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相关的燃料、食品和其他物料,视为在柬埔寨境外使用的货物。增值税计税基础包括机票费用、货运费用、服务费以及除增值税、民航费、机场安保费和旅客服务费以外的所有税费,企业必须在发票上分别列明这些项目;(5)其他相关税种。非居民企业或国际航空公司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无需预缴所得税、最低税或预提税,但动产和不动产租赁的预提税以及适用于居民个人工资的所得税除外;(6)申报和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和国内航空公司需按月度和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和国际航空公司的常设机构需在实现收入的次月20日前为非居民收入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常设机构还需提交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但无需缴纳所得税。(内容来源:德勤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编译)
柬埔寨发布航空运输业税收新规
时间:2025-11-21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字体:大中小】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