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马来西亚内陆收入局发布第二版《建筑合同公共裁定》,明确建筑合同应税收入的计算与确认标准,主要更新内容包括:(1)亏损合同抵扣限制。在计算建筑承包商某一基期的应税收入时,该基期内一项或多项合同的预计亏损或累计预计亏损,不得用于抵扣其他合同的实际总利润;(2)预计利润的修订义务。当合同预计总利润较原先估计有所增加时,建筑承包商必须及时修订其原始预估值;(3)合同完工后的利润确认时点。合同已完工但最终账目尚未确定,承包商应按以下两个时点中孰早者确认实际利润或亏损:合同完工日后的12个月或承包商与客户就最终账目达成一致的日期,该规则追溯适用至2023年;(4)明确建筑合同亏损结转机制。若建筑合同业务在某一计税基期产生的调整后亏损,可用该基期纳税人所有来源的收入进行弥补。若当期收入不足以弥补,则未弥补亏损可向后续基期无限期结转,并以后续期间所有业务的法定总收入继续予以抵减;(5)扩大审计所需资料范围。承包商须按要求提供涵盖所有已履行合同的完整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函、进度款证书、最终账目、实际完工证书、采购与支出的账单及收据、付款记录(含劳务人员工资薪金)等。(内容来源:马来西亚内陆收入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编译)
马来西亚调整建筑合同应税收入确认标准
时间:2026-01-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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