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1日,泰国税务局发布第457号公告,公告明确,当存在多个付款方向同一家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收入接收方”)支付需预扣税款的款项时,该代理人可统一代扣所得税、申报预扣税表并代缴应纳税款,免予逐次开具扣税凭证。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1)协议要求:必须明确载明付款方同意指定该收入接收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扣缴所得税、申报预扣税表并向泰国税务局缴纳税款;协议需载明委托授权的起止日期,并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缴纳印花税;(2)资料留存:付款方及代理人均需将协议及相关文件留存总部备查;(3)电子操作:①代理人需通过电子系统完成代理注册、确认接受代理人行事条款、代付款方填报PND.53表格(代扣国内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并缴付税款;②代理人完成预扣税代扣代缴后,可凭PND.53表格及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申请预扣税税收抵免。(内容来源:德勤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编译)
泰国发布关于国内公司税预扣税代扣代缴规则说明
时间:2025-06-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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