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29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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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印度尼西亚政府发布2026年第20号政府条例,修订《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调整中小微纳税人适用的最终所得税简易计税规则,主要内容如下:(1)收窄规则适用主体。简易计税的适用主体限定为年营业额不超过48亿印尼盾的个体纳税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作社;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村属企业以及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适用该简易计税规则;(2)差异化设定优惠期限。个体纳税人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无限期适用优惠;合作社仅可自注册之日起享受最长4年的优惠待遇;(3)新增排除适用情形。在原有排除范围(选择常规计税、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常设机构)基础上,新增三类不得享受优惠的情形:一是由具备特定专业技能且提供独立专业服务的个人所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个人与其关联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年营业收入超过48亿印尼盾;三是优惠期限自注册之日起满4年的合作社;(4)明确年度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口径。条例规定,判定48亿印尼盾营收门槛,需依据上一财政年度数据,将经营收入和独立劳务收入(含境外收入,无论该收入是否适用最终所得税)合并核算,收入按折扣前实收金额(现金及等价物)计算。按实收金额计算。对于夫妻实行财产或收入分离,或是夫妻分别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双方营业收入合并计算;夫妻各自设立的全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也需合并计算。(内容来源:普华永道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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