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越南政府发布第70/2025/ND-CP号法令,对第123/2020/ND-CP号法令关于发票和凭证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法令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1)扩大电子发票的适用主体范围。年营业额超过10亿越南盾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以及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商场、超市、餐厅、酒店等),必须通过联网收银机(具备实时数据联网功能的电子收款设备)生成电子发票,并将交易数据实时传输至税务机关;(2)规范发票开具内容。一是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必须使用越南语详细列明;二是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的资产(如车辆、不动产)必须填写车架号、发动机号、地址和面积等信息;三是运输服务必须列明车辆牌照号码和运输路线;四是对于通过数字平台运输的货物,发票内容必须包含物品名称、发货人姓名、地址、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号;(3)明确发票开具时间。一是对于销售货物,发票开具时间为货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成转移的当日;二是对于出口货物,发票开具时间由卖方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清关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三是对于提供服务,发票开具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日,若在服务完成前提前收款(不包括特定服务的预付款和押金),则以收款日期为准。(内容来源:越南政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译)
越南出台规范发票使用的税务管理新规
时间:2025-06-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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