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2025年5月17日,越南国会通过《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议》(第198/2025/QH15号),即日生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创新型初创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股权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被视为创新型初创企业:自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时间不得超过5年;必须在技术、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方面具有创新性;必须具备快速增长能力,并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须以知识产权(如专利、工业设计、软件等)或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为基础;(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为供应链内中小企业承担的培训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中小企业是指年均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并满足以下两项标准之一的企业:总资产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上一自然年度的总收入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3)鼓励研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计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创新基金及数字化转型基金等;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00%进行扣除;(4)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创新型初创企业任职或受雇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2年个人所得税,其后4年减半征收;(5)取消营业执照费: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营业执照费(企业依法注册或延续经营时缴纳的年度固定费用,属于地方财政管理的基础性商业税);(5)税务监管优化:单户纳税人每年接受税务检查和稽查的次数最多一次(存在明显违规行为除外),且跨部门检查纳入年度总次数限制,合规实体免于税务稽查。(内容来源:毕马威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藏可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