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6日,越南财政部发布第3389/QĐ-BTC号决议,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核定征收方式,全面实施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决议,个体户将依据收入规模划分为以下三类:(1)第一类:年收入低于2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可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仍需进行简易申报,原则上每年需申报两次(年初或年中一次,年末一次);(2)第二类:年收入2亿至3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按申报收入直接计税,按季度申报;其中,从事零售或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且年收入不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应通过联网税控设备开具电子发票;年收入低于1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可免开发票,但需规范记账;(3)第三类:连续两年年收入超过3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增值税按抵扣法计算,个人所得税按利润总额的17%征收。年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需按月申报,年收入低于500亿越南盾的个体户可按季度申报;该类个体户适用中小微企业简化会计制度,且需开设独立经营银行账户,并使用认证电子发票或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越南发布关于废止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的决议
时间:2025-11-21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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