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31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字体: 打印

2025年9月10日,中国台湾省《行政院公报》刊登财政部门第11404590640号令,出台“个人经常性于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征营业税作业规范”,并于次日就购买境外云服务(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纳税义务发布说明。具体内容包括:(1)线上销售与“网红”纳税义务。在中国台湾省从事货物或服务线上销售的“网红”,若在台湾设有实体经营场所,且月网络销售额达到应税起征点(销售货物10万元新台币,销售劳务5万元新台币),则需办理税务登记:(2)广告播放服务税率。①境内数字平台:向境内广告商提供广告播放服务,无论观众居住地,税率均为5%;向免付费境外观众提供广告播放服务,税率为0(以上两种情形在特定条件下可适用1%税率);②境外数字平台:向境外广告商提供广告播放服务,若被免付费境内观众观看,适用5%税率;(3)云服务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中国台湾省境内的个人或企业买家向未在中国台湾省设立固定营业场所的非居民卖家,购买源自境外的云服务(含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云存储服务等),必须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但个人、按规定方式计税的专门企业以及向学校或科研机构销售特定服务除外。(内容来源:全球增值税合规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金雪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