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正式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并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引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2.0方案(以下简称BEPS2.0)全球最低税规则(包含收入纳入规则等),并配套实施具有合格境内最低补足税性质的香港最低补足税机制。该条例适用于在最近四个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综合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涵盖范围内集团)。中国香港政府可优先对涵盖范围内且在中国香港实际税率低于15%的跨国企业集团实体征收补足税,以将其税率提升至15%,否则,相关补足税可能由该集团运营的其他已实施BEPS2.0的司法管辖区征收,届时中国香港的征税权将让予其他司法管辖区。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包括以下特点:(1)征收范围与豁免。无论跨国企业集团对中国香港成员实体的持股比例如何,均按集团所有中国香港成员实体的补足税总额征收香港最低补足税;投资实体、保险投资实体不适用香港最低补足税;(2)净收入认定标准。中国香港成员实体的财务会计净收入或亏损须按以下本地会计准则之一认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私人公司财务报告准则》《中小企业财务报告总纲与准则》;(3)罚则机制。中国香港税务局将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过渡性惩罚宽免指引》决定是否发起稽查或起诉;(4)强制电子报税。自2025/26课税年度起,涵盖范围内集团的中国香港实体必须电子申报利得税,即使后续年度不再属于涵盖范围内集团,仍须持续电子报税;(5)反避税条款。采用修订后的《税务条例》第61A条,以“唯一或主要目的测试”为准则,重点考察集团整体补足税负是否减少以及交易结果是否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范本冲突。(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编译)
中国香港全面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
时间:2025-06-27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字体:大中小】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