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8日,阿联酋财政部颁布2025年第229号部长决议,细化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中关于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的零税率条款,决议追溯至2023年6月1日生效,2023年第265号部长决议即时废止。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零税率的经营活动范围:制造业、加工业、商品贸易、持股及证券持有、航运、飞机租赁与融资、基金管理、再保险、资产管理、总部服务、金融交易、物流服务以及指定区域内的货物分销等;(2)不适用零税率的经营活动范围:与自然人的交易、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再保险及总部服务除外)、特定金融及租赁活动以及位于自贸区以外的不动产交易;(3)设立非合格收入限额标准:企业不适用零税率经营范围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或500万迪拉姆(以较低者为准),否则其原本适用零税率的相关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4)知识产权收入认定:知识产权收入仅在符合关联性原则且与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存在直接关联时方可纳入总收入;(5)合规要求:自贸区企业需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若报表不符合规定,企业当年及后续四个纳税年度不得享受自贸区税收优惠。(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编译)
阿联酋明确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零税率规定
时间:2025-09-26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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