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8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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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哥伦比亚税务局发布第100208192-305号规定,明确执行显著经济存在(SEP)规则的具体操作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适用主体:向哥伦比亚境内客户或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某些数字服务的非居民企业;(2)适用条件:一是非居民企业上年或当年拥有哥伦比亚用户或客户的数量超过30万;二是与SEP相关的收入总额不低于31300个纳税单位(约合37.8万美元);三是从事服务业务的,相应的服务属于所列的规定范围;(3)适用税率:非居民企业可选择按10%税率缴纳预扣税或根据在哥伦比亚获得的总收入计算,每年缴纳3%的所得税;(4)申报事项:适用SEP规则的非居民企业,应获得哥伦比亚税号并登记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直接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客户或用户、发行卡的金融机构、支付平台、第三方现金收款人、预付卡销售商和其他的扣缴义务人顺序进行SEP预扣税申报;(5)汇率换算:以外币支付的货物销售,应当使用会计记录中初始确认时适用的汇率,汇兑差额调整应根据哥伦比亚税法予以确认;(6)特殊事项:非居民企业拥有位于哥伦比亚的房产通过线上订单提供住宿住房服务取得收入的,即便收入超过31300个纳税单位,也不适用本规定,应参照税法一般规定按3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取得线上平台佣金收入的应按照SEP规则纳税。(内容来源:安永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王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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