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美国国内收入局发布第2025-28号税收程序公告,允许纳税人在《大而美法案》修订《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174条的框架下,变更其国内研发费用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公告自2025年8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如下:(1)国内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国内研发支出,纳税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一是在发生当期全额税前扣除;二是将支出资本化,并在不少于60个月的期限内摊销。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扣除方式,但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并附上相关会计处理说明;(2)小型企业的追溯适用。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将上述政策追溯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或支付的研发支出,相关企业需在2026年7月6日前确定会计核算方法;(3)境外研发支出的处理要求。发生于美国境外的研发支出必须进行资本化处理,并在15年内完成摊销。(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编译)
美国允许企业变更国内研发支出会计核算方法
时间:2025-10-31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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