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5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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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5日,美国财政部和国内收入局确定《国内收入法典》第892条关于外国政府美国投资收入的征税规则,适用于发布之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规则明确以下事项:(1)明确“商业活动”的定义范围。外国政府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其定义范围比在美国境内从事“贸易或业务”的标准更为宽泛,但以下三类活动不属于“商业活动”:为自身账户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以交易商或金融机构以外的身份持有非功能货币、为自身账户(非作为交易商)持有或交易合伙权益;(2)界定“受控商业实体”的认定标准。如果外国政府拥有某实体至少50%的权益(按股权价值或投票权计算),或者对该实体具有实际控制权,则该实体将被视为受控商业实体;(3)明确对特定美国公司的认定规则。对于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或者持有大量美国不动产权益的美国公司,若外国政府满足特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门槛,则此类公司本身将被视为从事商业活动,从而构成受控商业实体;(4)明确“符合条件的合伙权益例外”的适用情形。如果外国政府持有的合伙权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该权益本身不会触发商业活动的归属认定,即合伙企业的商业行为不会被视为该外国政府的行为:一是该权益属于被动性质(无权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是该权益仅包含有限权利;三是该权益占合伙企业份额的比例低于50%;(5)引入无意商业活动救济机制。相关主体在发现构成商业活动后应立即终止,并在180天内完成整改。同时,相关主体需要证明该失误具备合理性且已保存完整的记录。规则还设置了基于收入与资产分析的5%安全港条款:若商业活动规模未超过该门槛,则可推定为无意行为,并适用上述救济措施。(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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