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9日,委内瑞拉经济财政部发布了第014-25号决议,该决议确立了《规范经济特区经济、税收、海关及其他激励特殊制度的规则》(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该决议规定了在为经济特区提供的经济、财政、海关和其他激励措施框架内,申请税收返还以及用于生产过程的机械设备或基础设施折旧计算的相关参数和程序。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必要的证书
(一)经济活动合规证书
经济特区(SEZ)的经济活动参与者需每半年向国家经济特区管理局(SUNAZEE)申请获取证明其符合经济活动协议目标和义务的合规证书。
(二)国内无替代产品证明
在进口前,经济特区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应向工业和国家生产部申请获取国内无替代产品证明。
二、进口关税返还
(一)返还比例
针对经济特区经济活动参与者运营中进口的境外原产投入品、原材料、零部件及机械设备,其已缴纳的100%进口关税可适用返还激励措施。
(二)享受条件及期限
受益人自经济活动协议签署之日起可享受此激励。从第七年开始,受益人须保持出口水平高于60%(含),才能继续享受此激励。
三、禁止返还资产范围
(一)海关制度相关资产
通过暂准进口制度进口的资产,以及享受关税豁免或优惠的国产化资产。
(二)进出口价值比例不符资产
使用的进口投入品的到岸价(CIF)价值低于出口商品离岸价(FOB)价值50%(含)的资产。
(三)影响国内生产资产
用于最终消费、替代国内生产或影响进口替代战略目标的资产。
(四)缺少必要证书资产
没有获得国内无替代产品证明的资产。
四、申请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要求
申请返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获得符合现行目标和义务的认证;(2)按时履行纳税义务;(3)遵守国家海关和税务综合服务局规定的要求。
(二)申请时间
返还申请必须在缴纳所得税、出口退税或完成涉及增值税的出口后的30天内提出。
(三)返还令内容
已签发的返还令需包含以下内容:(1)返还申请;(2)当前目标和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明;(3)国家海关和税务综合服务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时间框架
(一)返还金额确定
应返还的金额需在三个月内确定。该期限自收到返还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更正期限
若国家海关和税务综合服务局要求更正申请,必须在接下来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
(三)国库返还期限
国家国库办公室必须在收到返还令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返还申请金额。
六、加速折旧
(一)适用资产条件
资产需同时满足:(1)新购置的资产;(2)购置价值不低于委内瑞拉中央银行公布的货币最高面值的1000倍;(3)使用寿命大于三年(含);(4)资产会计残值为0;(5)专门用于经济活动协议授权的经济特区活动的生产过程。
(二)折旧年限计算
折旧年限应通过将资产使用寿命乘以加速折旧系数确定。
(三)资产情况通知
若资产不符合加速折旧制度,需通知国家经济特区管理局。
(四)资产信息留存
享受折旧优惠的资产信息需留存备查,直至该资产被处置,并且必须提供处置原因的支持材料。
(内容来源:环法视野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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