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28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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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1日,新西兰税务局依据《税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发布关于国际税收披露豁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下情形可豁免披露义务:(1)居民在外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低于10%,且该权益不属于外国投资基金(FIF)的可归属权益,或者符合50000美元的最低豁免标准,但若纳税人已在当年度所得税申报中计入外国投资基金收益或损失,则不能适用此豁免;(2)居民为广泛持股实体(指其股权或权益由大量分散的投资者持有,而非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外国投资基金中拥有的直接收益权益低于10%;二是对上述权益采用公平股息率法或比较价值法进行税务计算;(3)居民为非广泛持股实体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是在外国投资基金中拥有的直接收益权益低于10%,且该基金注册于与新西兰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二是在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其他方式纳税,并采用公平股息率法或比较价值法进行税务计算。(内容来源:新西兰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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