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德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内法和国际税法中常设机构概念及常设机构构成的税收征管原则(更新版)》,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常设机构的定义和构成条件。常设机构通常被定义为服务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或设施,且必须同时满足四项条件:具备经营性设施、具有固定的地域关联、足够长的使用期限,以及企业对该设施享有支配权。经营性设施涵盖办公室、车间、独立工作空间等常规经营场地,并在特定情况下还包括笔记本电脑等设备。设施通常须计划存续至少六个月,且企业通过所有权、租赁或其他使用权方式以非临时性方式获得该设施;(2)细化管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与特殊情形。一是承担企业核心日常管理决策的管理场所,依法构成管理型常设机构;二是针对社交媒体内容创作者,其进行内容策划、制作并发布的地点通常构成管理型常设机构;三是针对居家办公行为,雇员的私人住所通常不视为雇主的常设机构。当雇员在居家办公的地点履行管理职能时,存在被认定为管理型常设机构的风险。若雇员居家办公的时间不足其工作时间的50%,通常不会构成雇主的常设机构;(3)明确征税权的两步评估法。第一步,税务部门须首先根据《财政法典》第12条和第13条判定常设机构是否存在;第二步,若涉及税收协定的适用,则须进一步判断协定条款是否限制德国的征税权。(内容来源:Regfollower全球税务信息平台,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编译)
德国修订常设机构税收征管原则
时间:2026-07-29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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