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9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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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3日,斯洛伐克税务局发布指引,明确餐饮场所等面向消费者销售带包装酒类饮料的相关消费税处理。主要内容如下:(1)许可证适用范围与主体资格。在斯洛伐克境内从事面向消费者销售带包装酒类饮料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餐饮场所、餐厅、酒店、自助餐厅等,如需销售已加贴控管标识且处于已税自由流通状态(即已缴纳消费税)的带包装酒类饮料(烈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须持有税务部门签发的带包装酒类饮料销售许可证;(2)许可证申请条件与方式。明确申请带包装酒类饮料销售许可证签发的要求、提交申请方式及申请人须满足的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法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已持有斯洛伐克的一般贸易许可证;已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包含申请人身份信息、营业场所地址、经营活动范围说明,并附上贸易许可证及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已完成税务登记,且经海关核实,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3)许可证签发程序与持证义务。税务部门核实申请事实与数据无误后,于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签发许可证。持证人仅可在经营活动范围内,以再销售为目的,从已获税务部门分销授权的相对方处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带包装酒类饮料,并留存购进与销售的记录;(4)许可证终止、撤销与失效后果。阐明许可证终止与撤销的各项事由。许可证到期后,只有在税务部门同意下才可继续销售带包装酒类饮料。许可证持有人名单可在斯洛伐克税务局网站上查阅。(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编译)

责任编辑: 范焱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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