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9日,希腊独立公共收入管理局发布通告,明确向公共部门等主体捐赠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捐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是否在希腊境内设立机构,且无需为希腊增值税纳税人,也无需持有希腊增值税纳税识别号;(2)免税政策仅适用于货物或服务类捐赠,不适用于现金捐赠;(3)同一主体既作为供应商又作为捐赠方(即捐赠自有货物),或捐赠方无偿提供自身服务的,不适用该免税政策;(4)以下两种情形也适用该免税规定:一是货物或服务供应商为希腊增值税纳税人,其向捐赠方供应的境内货物拟用于捐赠;二是捐赠方或其代理机构在欧盟境内采购货物拟用于捐赠,且该货物的供应商持有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增值税纳税识别号;(5)捐赠协议的审批或核准日期须早于对应税务发票的开具日期;(6)捐赠方或其代理机构按规定出具免税证明后,供应商须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根据《增值税法典》第32条第1款第15项不含增值税”、捐赠协议的签署或核准日期及协议各方的基本信息。(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希腊发布向公共部门捐赠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6-04-29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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