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5 来源:税路通全球税讯 访问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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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的征管指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抵免收益设定最初记录的每项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递延所得税资产价值按15%或适用的国内税率中的较低者计量)的20%抵免上限限制(即宽限期限额)。适用20%的宽限期限额的时限根据不同情形而异,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针对非独立税收优惠和追溯性税务选择两种情形,20%的宽限期限额仅适用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之间开始的,且在2027年6月30日前结束的财年所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企业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后续期间因暂时性差异的消失而逐步实现的过程);(2)针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情形,20%宽限期限额仅适用于 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之间开始的,且在2028年6月30日前结束的财年。(内容来源:毕马威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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