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967号建议的答复

王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纳税信用深度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研究您的建议,所提的三方面建议对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信用进一步融入社会信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具有积极意义。税务部门将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充分共享纳税信用信息的建议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上网公开。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行为信息,税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公开。一是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下载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二是作为守信激励举措,在“信用中国”和税务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三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M、C、D级名单及相关信息。如税务部门通过“银税互动”工作机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A-D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画像,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二、关于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的建议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和优惠。同时,明确了被列入包括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在内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惩戒措施,要求有关方面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上述规定有效提升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文件层级。

目前,在税务部门内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融入税收宣传辅导、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日常办税、风险应对、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注销等各方面。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将自动关联其纳税信用级别,适用不同的办理要求。在税务系统外部,税务总局按月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A级纳税人信息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供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与惩戒。同时,A级纳税人占比情况也纳入了城市信用监测,鼓励形成诚信经营市场氛围。

三、关于拓展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建议

《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等。

近年来,税务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基调,持续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目前已覆盖全部企业纳税人。同时,贯彻落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认真研究并积极探索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税务总局于2025年5月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依法依规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等情形,关联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实现相关责任人员与其关联的经营主体之间的信用联动,引导促进自然人提升诚信纳税意识。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部署,依法依规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公示、扩大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等工作,推动纳税信用更好融入社会信用,并在公共领域和市场交易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助力全社会信用意识整体提升。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010-61989963


附件: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0日